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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54446139/gtjtdlyk/2026-0000001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6-03-1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临沂市辖区已供商住用地配套幼儿园调整使用功能的意见》的通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临沂市辖区已供商住用地配套幼儿园调整使用功能的意见》的通知

2026-03-18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教体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主动适应人口结构变化,有效盘活存量公共服务资源,规范已供商住用地配套幼儿园功能调整工作,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临沂市辖区已供商住用地配套幼儿园调整使用功能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体育局

2026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临沂市辖区已供商住用地配套幼儿园调整使用功能的意见


为适应人口变化趋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相关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临沂市辖区内已供应的住宅或商住用地中,按规划条件要求应配建幼儿园但尚未移交的项目。

二、调整原则

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确保区域公共服务设施总量不减少、服务水平有提升,规划调整应适应人口结构变化,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并符合以下要求:

原则上应优先调整为社区养老、医疗、托育、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中心等群众急需的公共服务功能,并应参照《临沂市新建住宅区配建移交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实施办法》《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要求,与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签订移交协议。幼儿园尚未建设且所在区域确无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的,可调整为小区绿地、健身场地等开敞空间,但其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原幼儿园规划用地面积。

三、调整条件

申请调整幼儿园用地使用功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用地权属单位已缴齐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三)房屋未销售或虽已销售但规划调整已依法取得购房人同意。

(四)项目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权利情形,或虽被查封、扣押,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部门同意调整。

(五)无违法建设行为或违法建设已处理完毕。

(六)周边幼儿园学位供给充足,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四、申请材料

(一)调整申请书。包括项目用地基本情况,调整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调整内容与方案对比,公共服务配套评估等,并明确拟调整的公共服务设施类型。应重点分析区域人口结构的变化,分析学前教育需求是否显著低于原规划预测。

(二)区政府(管委会)同意调整的意见。

(三)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房屋已销售的,应提供依法征求购房人同意调整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存在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情形的,应提交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部门同意调整的证明材料。

(六)涉及违法建设的,应提交处理完毕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五、调整程序

(一)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二)论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应依法完成详细规划调整。

(三)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四)批准:调整方案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部门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区域人口与设施现状,组织相关单位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调整方向及内容进行研究论证,出具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负责组织并指导、监督申请单位征求购房人书面调整意见。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用地基本信息、原规划条件约定,审核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按程序办理规划条件调整。

(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属地政府核实周边幼儿园学位供需情况;负责对因调整可能产生的区域学前教育布局长远影响提出意见建议;参与调整方案的联合审查与论证。

(四)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实项目的建设进度、销售情况,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

(五)民政、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医疗卫生、体育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对调整后的公共服务功能是否符合区域需求提出意见,并明确移交与管理方案(不涉及建筑功能的除外)。

(六)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七、其他要求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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