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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585729837/gtzy/2022-0000205  发布机构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7-11
 文  号  临自然资规发〔2022〕1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试行)》的通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试行)》的通知

2022-07-11   作者: 点击数:  

临自然资规发〔2022〕15号


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安(分)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配建停车设施规划管理,落实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现将《临沂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临沂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试行)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7月11日


附件

临沂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临沂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沂河新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以外区域及其他区县可结合规划管理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建设形式包括地下车库、停车楼(设有室内坡道,驾驶员需进出车库)、机械式机动车库、地面停车位等,机械式机动车库分为全自动机动车库、复式机动车库(依附于建筑物内部设置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形式的机械停车设备的车库)。

第四条 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以下简称“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按所在管理分区(见附图)规定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和建设。一类区域指长春路-滨河东路-南京路-温泉路-沂河路-罗四路-湖北路-湖东二路-工业大道-祊河路-长春路围合区域。二类区域指中心城一类区域以外区域。

第五条 各分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见附表。

第六条 对以下区域和情形,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及特殊要求、周边道路条件、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规划条件等规划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历史城区;

(二)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及同步综合开发项目;

(三)经市政府审定的规划成果对配建指标另有要求的区域;

(四)本规定未涵盖的特殊类型建设工程;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合理安排出入口与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建筑部分应按本规定核算配建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且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适当补充原建筑配建不足车位,补充数量不少于原配建不足差额数的20%。

临时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设置临时停车位,临时停车位宜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建设工程按照本规定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配建泊位数量。

第八条 一类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100米、300米范围内的,可在附表配建指标基础上分别减少20%、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二类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可在附表配建指标基础上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九条 住宅建设工程应在用地内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机动车停车泊位(不计入配建总泊位数),其数量一般不低于户数总量的2%。访客车位宜结合项目出入口布局于地面设置,同时应尽量减少对人行出入的干扰。不设置地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住宅项目,宜结合地下停车设施统筹布置访客车位。访客车位不得租售。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包含无障碍车位,一个无障碍车位相当于1个机动车标准车位,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机动车标准车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景区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机动车标准车位。商业物流需设置物流装卸车位。在商贸区、商超区、货运枢纽、大型社区等管理区域内,应合理设置一定比例的城市配送车专用停车位,每设置1个城市配送车专用停车位可减设1.5个机动车标准车位。特殊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混合用地建设工程,或建筑功能混合的大型公共建筑,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规划管理中,在充分考虑停车资源共享的前提下,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商住混合用地中,应明确标明住宅及商业车位的数量和位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设施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楼、商业、酒店、旅馆、文化体育、旅游景点、医疗、学校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15%。国家、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因用地条件限制确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宜设置人行过街设施。

第十四条 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按照25㎡-30㎡/车位设置,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按照30㎡-40㎡/车位设置。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类建设工程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方式。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宜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中型客车候车道,每个候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新建学校、医院应充分利用操场等地下空间设置地下停车场;新建学校、医院应适当提高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加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预留即停即走港湾、接送学生临时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点。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其中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室外地坪7米以下),宜结合基地绿化景观、地势高差在地上、地下统筹布设;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库出入口混合设置;在地下设置的,应做好防火分隔。

新建住宅类建设工程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宜按照便于使用的原则结合建筑布局分散布置;在地上布置的,应一并设置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及非机动车充电设施(不纳入计容面积),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每4户设置1个;不得在建筑物地下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

地下非机动车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扣除墙、柱等障碍物面积的实际有效面积)宜按不小于1.8㎡。在地面布置的,需不小于1.5㎡。

鼓励新建建筑应在自身用地范围内按照配建非机动车标准的30%明确共享单车停车区域。共享单车停车区域应设置在地面,并满足对外开放条件,设置的单个共享单车停车区域规模不宜小于15辆。

第十八条 鼓励在各类型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理念提高建、构筑物绿色节能水平、设施运转效率和景观效果。鼓励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名词解释


一、历史城区

根据《临沂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方案》确定:

(1)历史城区:北临涑河、东至花园街、南至解放路、西至八腊庙街。

(2)历史文化街区:北至兰山路、东至沂蒙路、南至洗砚池街、西至八腊庙街。

(3)传统风貌区:北至启阳路、银雀山路,东至滨河西路、即丘路,南至平安路、金雀山路,西至沂州路、沂蒙路。

二、混合用地

指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三、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

停放一辆标准车所需的建筑面积,包括停车位面积和均摊的通道面积、管理、服务等辅助设施面积。


政策解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解读《临沂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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