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自然资规发〔202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阶段的公告公示工作,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工作实际,现将《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公告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日
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公告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阶段的公告公示工作,保障市民的规划知情权,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市辖各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阶段的公告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划实施公告公示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示。批前公告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前,收集公众对申报事项行政许可的意见建议;批后公示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行政决定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向社会进行批前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且不计入规划行政许可时限。
批前公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含规划强制性指标)、公告起讫时间、反馈意见方式等。
规划变更事项批前公告信息还应包括申请变更的理由、依据、内容对比等。
第五条 批前公告须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及建设项目现场(含施工工地、房屋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发布。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采取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方式对批前公告情况收集意见。
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对批前公告事项有意见建议时,可在公告期内按照指定的反馈方式表达意见。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意见分为一般公众意见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合法合规的一般公众意见要予以采纳,不采纳的主观意见应做好解释。对利害关系人反馈意见多、分歧大、情况复杂的事项,应按规定做充分论证,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将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内容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批后公示,公示时间至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合格之日为止。
涉及规划变更的,批后公示内容应在批准规划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新。
第八条 批后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用地性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含规划强制性指标)、建设规模(含层数、建筑面积)、开工及竣工起止时间、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在项目现场设置的批前公告、批后公示牌(以下简称“公告公示牌”)尺寸一般不小于8米宽×6米高规格,牌面底边离地高度不超过1.5米。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实施公告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告公示牌出现损坏、丢失导致无法完整清晰展示公告信息时,应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视缺失情况合理顺延公告时间。公告公示情况应取证留存,并与公告公示资料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项目现场设置公告公示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纳入土地市场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公告公示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