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自然资规字〔2022〕56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25日
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1、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2、深入实施“田长制”。实行动态更新制度,结合换届情况,更新各级田长、网格长人员名单和举报联系电话,并在各乡镇、村显著位置张贴“田长制”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定期巡查制度,依托山东省空天地一体化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和“鲁地云随手拍”小程序,建立田长定期巡查制度和处置办法,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诫制止,不能解决的立即上报上级田长和相关部门。实行考核奖惩制度,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夯实任务、落实责任,积极争取省级和市级耕地保护奖励资金,对成效突出的田长予以奖励,对履职不力、责任网格内出现违法违规用地、耕地面积减少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3、实行“两规”一致性处理。对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以及纳入各市、县(市、区)项目清单的新旧动能十强产业项目、民生工程、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等项目,项目选址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以县区为单位编制“两规”一致性处理方案,实行“两规”一致性处理。处理时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4、组织实施百村示范工程。在全市组织实施百村示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共同富裕”为目标,创建100个美丽宜居示范村,打造一批乡村规划建设示范工程。采取拆旧区与安置区村镇挂钩、村村挂钩、村内挂钩方式,以建设2-3层住宅为主,推动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吸引农民聚集居住。
5、允许预支用地指标。对符合用地条件、资金到位、急需开工的项目,在国家明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方式前,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1年各市核补指标总量的50%以内。各县区可以按照2021年“增存挂钩”核补新增用地指标总量(扣除市级统筹)的50%申请预支使用,用于保障急需落地项目。
6、加强部门协同保障重大设施项目用地。加强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部门确定的下一年度拟开工的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按照轻重缓急排出顺序,统筹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建立用地报批工作台账,提前做好组卷报批工作。
7、科学开展用地预审和选址。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前期选址论证、立项、初步设计等工作,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避让或尽量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审查;对预审后实施土地农转用征收时,建设项目位置发生重大变化、用地规模超过用地预审10%以上的,重新组织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8、优化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对跨设区市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设区市单独组卷报批;对立项明确分期建设的,或立项文件未明确、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开展用地报批。用地报批中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压矿调查等前置手续压茬同步推进。项目用地审批后,尽快完成供地手续,及时上传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9、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动态管控。根据省厅下达任务量,适当调整后分解至各县(市、区)。落实“增存挂钩”机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数量挂钩;适时调整处置任务量,增加核补指标数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10、妥善处理政府主导的未供即用土地。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投资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11、妥善处置项目已开发建设完成的未供即用土地。用途与国土空间规划不一致的,在不违反现行规划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的前提下,可对允许保留的建设内容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采取短期租赁等方式为其完善用地手续,并在合同中明确到期退出土地或改变用途开发建设的相关要求。
12、支持先进制造业用地灵活出让。对先进制造业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
13、支持新业态加快转型升级。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14、支持物流业发展用地需求。对于供应链企业在重点产业功能区或物流枢纽节点设立转运中心或分拨中心,其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纳入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分级保障。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15、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自2021年起,在全市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探索推行带项目设计方案出让,确保土地资源要素向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
16、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鼓励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提升容积率。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7、实行预告登记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转让双方可以约定预告登记期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期限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和预告登记证明附记栏。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8、支持宗地分割、合并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由权利人申请,经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予分割合并转让,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允许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土地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界限相邻,涉及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原则上统一办理为出让方式。涉及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统一的剩余出让年限,也可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后按相应年限登记。
19、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每年不少于盘活乡村建设用地形成存量指标的10%,以及处置相应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形成的“增存挂钩”新增指标的5%,优先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20、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将“多测合一”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立项用地阶段用地审批、供地、不动产登记(净地)等环节涉及的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地形图测绘、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等测绘事项;第二阶段包括工程规划与施工阶段工程规划许可、房屋预售许可等环节涉及的规划放线、规划验线、房产预测绘等测绘事项;第三阶段包括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绿化竣工核验及地下管线竣工档案备案等环节涉及的竣工规划勘验测绘、用地复核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绘、人防工程竣工测绘、绿化工程竣工测绘、不动产测绘(宗地测量、房产实测绘)等测绘事项。三个阶段的测绘服务可由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或多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联合提供。
政策解读:《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