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自然资规字〔2026〕14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单位、各分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30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部署要求,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含分局,下同)在开展行政检查时,按照评定标准对在我市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许可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评定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确定相应的入企现场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开展差异化监管的行为。
经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有关资质单位或者在我市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纳入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 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按照市级统一管理、市县分级负责、强化属地责任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落实“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工作运行机制的要求,强化协作配合,实施跨层级联合检查,共享检查结果,共同做好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统一制定分级分类评定标准,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管、测绘单位资质监管以及市本级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检查等领域的评定等级,审核汇总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结果。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负责临时用地批后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以及本辖区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检查等领域的评定等级,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分级分类评定情况。
根据工作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评定等级职责分工以及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业务领域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 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进行评定等级,综合考虑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内容,具体标准按照《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评定标准》(附件)执行。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按发生违法违法行为的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划分A、B、C、D四个等级,A级为低风险,B级为中低风险,C级为中高风险,D级为高风险。
A级:分级分类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
B级:分级分类评定分值75—89分;
C级:分级分类评定分值60—74分;
D级:分级分类评定分值59分(含)以下。
企业首次评级的初始分值为80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评级的企业,A级、B级、C级、D级分别按90分、80分、65分和59分计算初始分值。
第七条 根据分级分类评定等级,明确各级企业检查频次上限和抽查比例,依法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对A级企业,推行“无感监管”“智慧监管”,原则上不主动实施入企现场检查;
(二)对B级企业,实行一般关注,实施常规监管措施,年度入企现场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总数的5%;
(三)对C级企业,实行重点关注,年度入企现场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总数的20%;
(四)对D级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年度入企现场检查频次不超过4次,原则上该类企业年度行政检查应当全覆盖。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不得超出上级部门公布的年度频次上限。
第八条 企业分级分类评定等级实行动态调整,包括定期调整、即时调整和依申请调整三种方式。
动态调整应当履行以下调整程序:责任科室提出调整意见,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更新“鲁执法”监管平台评定等级。
第九条 企业分级分类定期调整原则上每半年进行1次,分别于当年第三季度、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定期调整应当依据《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集中统一复评,按照最终得分确定评定等级。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调整为D级,且半年内不得申请调整等级:
(一)因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许可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有3次(含3次)以上减分记录或者1次性减30分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即时调整应当自作出或收到相关正式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需要正式文书认定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即时调整按59分计分,但根据评定标准实际得分低于59分的,按实际得分计分。
第十一条 企业对降级情形已完成整改或者自身分级分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情况的,可以向有权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等级申请。有权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检查,依据《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全面评定。评定等级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企业。同一企业每年度申请调整等级原则上不超过1次。
同意升级申请的,按调整后级别的最低分数计分,但重新评定的实际得分高于调整后级别最低分数的,按实际得分计分。
第十二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准予企业行政许可或者收到企业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后,应当及时将企业信息录入“鲁执法”监管平台纳入分级分类监管。
企业行政许可被注销且履行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企业所属等级。企业主动查询自身所属等级的,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询“鲁执法”监管平台后予以告知。
第十四条 企业对其分级分类评定等级有异议的,可向有权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权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实行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或者发生违法经营风险的,应当通过指导、提醒或者约谈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加强对C级、D级企业的指导帮扶,督促企业排查风险隐患,引导企业主动整改。对整改成效明显的企业,可提前启动升级程序。
第十六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落实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措施,明确抽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方式,依托“鲁执法”监管平台开展“扫码入企”,规范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档案管理,对评定等级、动态调整、实施检查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2025年6月20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2025年12月11日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评定标准
附件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评定标准
一、通用标准
1.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其中1项为D级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评定等级不得定为A级。
2.连续两个年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加5分。
3.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分别加15分、10分、5分。同一事项获得不同层级表彰的,按最高等级计分,不累计。
二、分领域标准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管领域
1.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逾期不改正的,减10分:(1)技术、质量、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2)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信息不全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整改到位的,减10分,逾期不改正的,减20分:(1)被投诉举报,经核查为一般违规行为的;(2)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3)未按照资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等情形的;
3.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情形,经限期整改到位的,减20分,逾期不改正的,减30分;
4.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形的,减30分。
(二)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检查领域
1.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1)公示牌设置不规范的;(2)临时设施超出审批范围的;(3)建筑外墙色彩与规划许可存在小范围不符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整改到位的,减10分:(1)建筑外立面材料变更未报批的;(2)建筑高度或层数局部超出许可的;(3)配套设施未按规划建设的;(4)场地标高或排水设置与规划不符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整改到位的,减20分:(1)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2)建筑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或擅自增加建筑密度、容积率的;(3)占用规划公共空间或绿地的;(4)擅自修改建筑平面尺寸的;
4.违反规划建设,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减30分;
5.违反规划建设,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减30分。
备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建筑平面尺寸的合理误差值符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同时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的,不适用上述减分情形。
(三)临时用地批后监督检查领域
1.超审批范围使用,情节轻微,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整改后再次发生,经提醒能够及时整改的,减10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减30分;
2.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情节轻微,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整改后再次发生,经提醒能够及时整改的,减10分;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减30分;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减30分;
3.未按规定进行临时用地现场公示,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减20分;
4.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超过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经通知提醒后仍拒不复垦的,减30分;将临时用地或地上建(构)筑物非法转让他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减30分;
5.复垦质量不符合土地复垦方案标准、不具备验收条件,经提醒后能够立即整改的,减5分;经通知提醒后仍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减30分;
6.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其他严重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减30分;
7.临时用地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被上级督查检查列入典型案例通报的,减30分。
(四)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领域
1.未按规定完成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
2.未按规定时间建成绿色矿山或者建成后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整改后再次发生,经提醒能够及时整改的,减10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1)不按规定编制、报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2)开采方案涉及调整但未重新编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的;(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中被划为落后档次的矿山企业,整改态度不积极或效果不明显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1)“三率”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2)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3)不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
5.超越登记的期限、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减30分;
6.因其他情形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的,减20分;列入矿业权人严重失信名单的,减30分。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领域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期未修编,或者未按规定编制年度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报告和地质环境监测报告,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经提醒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减10分;
2.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规范使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经提醒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减10分;
3.未按时开展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测和土地复垦任务,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经提醒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减10分;
4.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未达到规范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经提醒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减10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减30分。
(六)测绘单位资质监管领域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情节轻微,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整改后再次发生,经提醒能够及时整改的,减10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减30分;
2.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情节轻微,限期整改到位的,减5分;整改后再次发生,经提醒能够及时整改的,减10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减30分;
3.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测绘单位及时补测或者重测的,减10分;造成损失的,减30分;
4.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其他严重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减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