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制度背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明确规定,不再将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必要条件,在自愿办理继承权公证之外,为当事人提供了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办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分配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实需求
随着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办理量的逐年增多,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提供了新的方向。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解决遗产分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继承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三、遗产管理人制度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收集、保管、分配的主体。通俗地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主体,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二)为什么需要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内容。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形导致继承开始后无法马上对遗产进行分割,比如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有争议,或者需要等待受遗赠人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或者遗产无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又亟待偿还等等。此时,遗产往往处于无人管理或管理混乱的状态。
遗产管理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就是希望其能在继承过程中保存、管理好被继承人的遗产,促进遗产的合法、妥善分配,保障继承人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公平、及时实现。尤其在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场合下,遗产管理人角色的出现使得债权人不再因欠缺适格被告而陷入诉讼僵局。
(三)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关于遗产管理人产生有以下四种情形:
1.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若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且明确遗嘱执行人的,则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
若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无法履行职责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通常认为,所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通常认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是指被继承人的户籍地。
(四)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五)遗产管理人应当哪些履行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六)如果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遗产管理人客观上违反了法定职责,且造成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主观上对违反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1.遗产管理人应当提供以下协助申请材料:
(1)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2)遗产管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遗产管理人资格证明需遗产管理人和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到场确认,并签署遗产管理人资格确认声明书;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遗产管理人资格经人民法院指定、公证处公证的除外。
2.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5)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的,分配协议由遗产管理人和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到场签字确认;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
非法定继承的,需提供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分配协议由遗产管理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场签字确认。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获取的信息或者材料,申请人和遗产管理人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五、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具体办理流程
1.材料查验。登记受理前,应由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
2.申请受理。材料查验后,由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现场签署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询问记录、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具结书等相关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发布公告。申请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审核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补充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