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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5〕号)

时间:2026-03-21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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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建民 (身份证号:37280***********18)

址:沂河新区朝阳街道秋千园村388号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于2023年1月开始,擅自占用沂河路与联邦路交汇东200米路南建设办公楼和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我局违法建设认定工作会议(【2023】第12期)认定,该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形。

经勘测评估(鲁瑞得房估【2025】第976号),你在沂河路与联邦路交汇东200米路南未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厂房面积共计共计4269.41平方米,本次评估涉嫌违法建设总建筑面积4269.41平方米,建筑工程造价为4620298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 、《现场勘测笔录》 、《违法建设认定意见》 、《现场照片》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5年 9月24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十五日内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当事人王建民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4269.41平方米厂房。

2、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4620298百分之十罚款,计人民币46202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执收单位编码:185001;收费项目编码:1300-0044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海庆 盛泽明  

话:0539-6010098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