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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邹学春)

时间:2023-10-17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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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学春

你于2013开始在高新区罗西街道湖西崖东村,罗六路与龙潭路交汇西北角,汇铭春城里小区南邻,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西侧复合板房1排,彩钢瓦棚1排,最北侧砖混房屋1排,北侧2层砖混楼房1栋,南侧L型砖混房屋1排,东北侧砖混房屋1排,彩钢瓦房2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邹学春自接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起限15拆除该现场内建设的西侧复合板房1排,彩钢瓦棚1排,最北侧砖混房屋1排,北侧2层砖混楼房1栋,南侧L型砖混房屋1排,东北侧砖混房屋1排,彩钢瓦房2排;依据山东标至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该处建筑总造价2448363元,按百分之十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44836.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544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