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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范士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时间:2023-08-29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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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范士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根据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我单位对兰山区颜家红埠寺寺庙广场实施违法建设的当事人范士利(身份证号码:37280119****151413)进行了立案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因无法直接送达,现将范士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公告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限当事人范士利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钢结构大棚、平房和集装箱改建房,建筑面积共计1078.41平方米,并处工程总造价385126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38512.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392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公告渠道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gtj.linyi.gov.cn

微信公众号:临沂自然资源规划

电子邮箱:Ilyzgkjghk@ly.shandong.cn

邮寄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邮编276000 (邮件标题请注明“临沂违建处罚”字样)

联系人:周荣伟 电话:8310960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392号


当事人:范士利(身份证号码:37280119****151413)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号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对你违法建设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4年4月开始在兰山区颜家红埠寺寺庙广场,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钢结构大棚、平房和集装箱改建房,建筑面积共计1078.41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8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定,该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临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5项之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并处工程总造价385126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38512.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周荣伟 刘成福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