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今天是:
进入长者模式 | 无障碍浏览 | 简体版 | 繁体版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公示公告>>正文

滨河阳光B区邵明杰等十四户业主、浮来春公馆小区徐丽芳等九户业主、鲁商凤凰城李如祥等三户业主《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时间:2023-07-25 作者:李泓亮 浏览次数:[]

【字体:  

滨河阳光B区邵明杰等十四户业主、浮来春公馆小区徐丽芳等

九户业主、鲁商凤凰城李如祥等三户业主《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根据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我单位对兰山区滨河阳光B区、浮来春公馆小区、鲁商凤凰城物业领域内实施违法建设的部分业主进行了立案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因无法直接送达,现将滨河阳光B区邵明杰等十四户业主、浮来春公馆小区徐丽芳等九户业主、鲁商凤凰城李如祥等三户业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公告内容:

鲁商凤凰城李如祥等三户业主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自有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机关研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鲁商凤凰城8号楼李如祥等三户业主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鲁商凤凰城8号楼自有房屋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滨河阳光B区邵明杰等十四户业主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自有房屋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加建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机关研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滨河阳光B区邵明杰等十四户业主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于滨河阳光B区自有房屋北侧加建的入户门。

浮来春公馆小区徐丽芳等九户业主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自有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加建院墙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机关研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浮来春公馆小区徐丽芳等九户业主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执收单位编码:185001;收费项目编码:1300-00442)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公告方式

(一)当事人住所地张贴

已于2023年7月17日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网站地址:http://gtj.linyi.gov.cn

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反馈方式

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发送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gtzfjczd@ly.shandong.cn

(二)邮寄信件

邮寄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大青山路交汇处西北,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1003室临沂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兰山大队查处二室

邮政编码:276000

(邮件标题请注明“临沂违建处罚”字样)

(三)其他合理方式

联系人:李泓亮 电话:8052210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39号

当事人:陈璐

(身份证号码:37030219900913****)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陈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89号

当事人:陈若楠:

(身份证号码:37131119940721****)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浮来春公馆****

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地下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限当事人陈若楠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该处违法建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224号

当事人:陈首坤

(身份证号码:37132119860630****)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陈首坤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84号

当事人:陈文婷:

(身份证号码:37130219811115****)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浮来春公馆****

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围墙栏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限当事人陈文婷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该处违法建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80

当事人:杜玉萍:

(身份证号码:37280119620721****)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浮来春公馆****

我局于2022年12月27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围墙栏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限当事人杜玉萍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该处违法建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67号

当事人:段智慧

(身份证号码:37130219720501**** )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段智慧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76号

当事人:高建美:

(身份证号码:37132919830805****)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浮来春公馆****

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围墙栏杆、阳光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限当事人高建美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该处违法建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43号

当事人:高长海

(身份证号码:37283219780109****)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高长海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李全寿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233号

当事人:李如祥:

(身份证号码:37130219890620****)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

我局于2022年4月3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房屋一层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3年7月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限当事人李如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0平方米房屋。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李全寿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72号

当事人:李宛翼

(身份证号码:37130219891108****)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李宛翼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李全寿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79

当事人:李祥花:

(身份证号码:37280119631216****)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浮来春公馆****

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围墙栏杆、木凉亭、大理石花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限当事人李祥花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该处违法建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223号

当事人:邵明杰

(身份证号码:37131119910711****)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邵明杰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68

当事人:孙波:

(身份证号码:37132419920314****)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浮来春公馆****

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围墙栏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限当事人孙波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该处违法建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74号

当事人:唐静:

(身份证号码:37280119760120****)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浮来春公馆****

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围墙栏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限当事人唐静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该处违法建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222号

当事人:吴传玺

(身份证号码:37130219881003****)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吴传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33号

当事人:吴仕鹏

(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1001****)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4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吴仕鹏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执收单位编码:185001;收费项目编码:1300-0044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85

当事人:徐丽芳:

(身份证号码:37280119760206****)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浮来春公馆****

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围墙栏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限当事人徐丽芳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该处违法建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232号

当事人:许庆侠

(身份证号码:37130219680113****)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

我局于2022年4月3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房屋一层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3年7月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限当事人许庆侠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0平方米房屋。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237号

当事人:杨丽芳

(身份证号码:37080219760211****)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3号8号楼1单元****

我局于2022年4月3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房屋一层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0 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3年7月6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限当事人杨丽芳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0平方米房屋。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54号

当事人:杨西芬

(身份证号码:37280119731015****)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杨西芬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32号

当事人:尹传文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80104****)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尹传文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56号

当事人:虞婷婷

(身份证号码:37130219881124****)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虞婷婷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41号

当事人:苑姗姗

(身份证号码:37130219910502****)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4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苑姗姗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执收单位编码:185001;收费项目编码:1300-0044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53号

当事人:张季红

(身份证号码:37132219810721****)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张季红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201

当事人:张军:

(身份证号码:37292819840510****)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浮来春公馆****

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围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限当事人张军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该处违法建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 话:0539-805221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136号

当事人:张丽莎

(身份证号码:37130219871213****)

地址: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违法建设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等。

我局已于2023 年6月26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限当事人张丽莎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北侧入户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联系人:李泓亮  李全寿  电话:0539-8052210

地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