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我单位对兰山区鲁商凤凰城物业领域内实施违法建设的部分业主进行了立案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过程中,因无法直接送达,现将兰山区鲁商凤凰城高鹏等五户业主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公告内容: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限当事人许庆侠等四户业主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凤凰城8号楼102至105房屋一层北侧违法建设的30平方米砖混房屋;限当事人高鹏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凰城8号楼106房屋一层北侧、四层东北侧违法建设的315.84平方米房屋,并处建设工程造价206476元百分之十罚款,计人民币20647.6元(大写:贰万零陆佰肆拾柒元陆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公告方式
(一)当事人住所地张贴
已于2023年6月6日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网站地址:http://gtj.linyi.gov.cn
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反馈方式
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发送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gtzfjczd@ly.shandong.cn
(二)邮寄信件
邮寄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大青山路交汇处西北,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1003室临沂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兰山大队查处二室
邮政编码:276000
(邮件标题请注明“临沂违建处罚”字样)
(三)其他合理方式
联系人:李泓亮 电话:8052210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6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高鹏:
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106房屋一层北侧、四层东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15.8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高鹏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15.84平方米房屋,并处建设工程造价206476元百分之十罚款,计人民币20647.6元(大写:贰万零陆佰肆拾柒元陆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236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5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高鹏:
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106房屋一层北侧、四层东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15.8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高鹏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15.84平方米房屋,并处建设工程造价206476元百分之十罚款,计人民币20647.6元(大写:贰万零陆佰肆拾柒元陆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236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5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张晓红:
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104房屋一层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张晓红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0平方米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235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5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张晓红:
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104房屋一层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张晓红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0平方米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235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5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李如祥:
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103房屋一层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李如祥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0平方米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233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5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李如祥:
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103房屋一层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李如祥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0平方米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233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5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许庆侠:
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102房屋一层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许庆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0平方米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232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5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许庆侠:
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102房屋一层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许庆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0平方米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232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5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杨丽芳:
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105房屋一层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杨丽芳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0平方米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23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5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杨丽芳:
你于2021年5月,在兰山区鲁商凤凰城8号楼105房屋一层北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杨丽芳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30平方米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23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