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文(身份证号码:3728****2612):
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3月开始擅自占用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21平方米(合0.9315亩)农用地(耕地)建设一个钢结构大棚及南院子。我局于2023年2月1日作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2227号),并于2023年3月12日依法公告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21平方米(合0.9315亩)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3〕2012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3〕2012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