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本机关对兰山区浮来春公馆小区、兰山区滨河阳光B区物业领域内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过程中,因无法直接送达,现将兰山区浮来春公馆小区内徐丽芳等十一户业主、兰山区滨河阳光B区内邵明杰等十二户业主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公告内容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限期当事人兰山区滨河阳光B区邵明杰等十二户业主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滨河阳光B区自有房屋北侧入户门;限期当事人兰山区浮来春公馆小区徐丽芳等十一户业主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公告方式
(一)当事人住所地张贴
已于2023年5月24日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网站地址:http://gtj.linyi.gov.cn
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反馈方式
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发送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gtzfjczd@ly.shandong.cn
(二)邮寄信件
邮寄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7号临沂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邮政编码:276000
(邮件标题请注明“临沂违建处罚”字样)
(三)其他合理方式
联系人:李泓亮 电话:8052210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5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孙波: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9-1-101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孙波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68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孙波: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9-1-101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孙波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68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唐静: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9-2-101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唐静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74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唐静: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9-2-101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唐静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74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徐丽芳: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2-1-102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徐丽芳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85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徐丽芳: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2-1-102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徐丽芳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85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于心阳: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3-1-101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凉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于心阳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75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于心阳: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3-1-101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凉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于心阳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75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张军: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10-2-101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张军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201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张军: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10-2-101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张军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201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李宛翼: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12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李宛翼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12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72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李宛翼: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12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李宛翼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12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72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邵明杰: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0号楼1单元2401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邵明杰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0号楼1单元2401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223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邵明杰: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0号楼1单元2401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邵明杰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0号楼1单元2401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223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吴传玺: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3号楼1单元10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吴传玺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3号楼1单元10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222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吴传玺: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3号楼1单元10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吴传玺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3号楼1单元10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222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杨西芬: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3号楼1单元2401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杨西芬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3号楼1单元2401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54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杨西芬: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3号楼1单元2401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杨西芬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3号楼1单元2401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54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尹传文: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1单元21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尹传文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1单元21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32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尹传文: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1单元21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尹传文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1单元21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32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虞婷婷: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31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虞婷婷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31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56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虞婷婷: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31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虞婷婷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31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56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张季红: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3号楼1单元23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张季红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3号楼1单元23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53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张季红: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3号楼1单元23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张季红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3号楼1单元23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53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张丽莎: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6号楼1单元1901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张丽莎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6号楼1单元1901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36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张丽莎: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6号楼1单元1901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张丽莎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6号楼1单元1901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36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陈璐: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1单元24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陈璐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1单元24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39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陈璐: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1单元24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陈璐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1单元24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39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陈首坤: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10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陈首坤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10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224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陈首坤: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1004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陈首坤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1004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224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段智慧: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1单元501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段智慧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1单元501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6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段智慧: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1单元501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段智慧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1单元501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6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高长海: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1201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高长海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1201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43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高长海:
你于2021年6月,在兰山区柳青街道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1201室北侧,占用楼道内公共空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北侧入户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高长海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滨河阳光B区22号楼2单元1201室北侧入户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43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陈若楠: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G6-106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陈若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89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陈若楠: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G6-106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陈若楠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89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陈文婷: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9-1-102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陈文婷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84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陈文婷: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9-1-102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陈文婷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84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杜玉萍: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7-2-102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杜玉萍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80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杜玉萍: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7-2-102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杜玉萍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80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高建美: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G5-103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阳光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高建美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76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高建美: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G5-103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阳光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高建美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76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何山: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3-1-102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何山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88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何山: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3-1-102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栏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何山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88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李祥花: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10-2-101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木凉亭、大理石花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李祥花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179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李祥花:
你于2018年,在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北京路交汇东南,浮来春公馆小区F10-2-101房屋南,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围墙、木凉亭、大理石花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当事人李祥花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浮来春公馆小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公告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179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