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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时间:2020-06-30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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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沂市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函〔2020〕15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探索建立服务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体系;加快完善以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防治因“告知承诺制”而出现监管盲区与“真空”地带。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监管。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二是全面监管。依法依规对实行进行全面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管到底;三是协同监管。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协同监管新局面;四是透明公开。提高行政收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为: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免收。

三、事中监管

1、受理责任监管:告知免收登记费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监管:即时行政相对人提交审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3、决定责任监管:对符合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条件的做到即时免收。

四、事后监管

1、加强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精神,从严核查小微企业名录平台,确保行政相对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对于发现的因不实承诺而免于收取的登记费做到及时追收。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责任追溯

对于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履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2、对不符合免收规定条件的给予准予受理、准予办理的;

3、在办理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违反不动产登记十条禁令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