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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省政府2020年度第一批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时间:2020-10-09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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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巡查实施细则

为规范测绘资质动态巡查,创新管理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测绘资质持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施等资质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2、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与测绘资质单位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3、测绘业绩、测绘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4、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情况;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5、测绘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等测绘法律法规义务履行情况;

6、有无违反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及其他违法行为;

7、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每年开展1次,随机抽取测绘资质单位,每次抽查单位的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5%。

2、其他检查措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包括随机检查的受检单位、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受检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1、下发通知。检查前一周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2、实地检查。检查过程中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检验相关的证书、发票、单据、凭证及近两年完成的测绘项目的合同、技术设计、技术总结、验收报告和文件资料等方式,必要时可组织外业抽查。3、反馈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当场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被检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整改报告。必要时委托县区局组织复查。

(三)汇总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整理整改落实情况,建立检查档案。

2、做好检查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3、对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违法行为,按执法管理权限,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六、责任分工

各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资质巡查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管实施细则


为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资质动态监管,创新管理方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拥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持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施等资质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2、业绩、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3、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成果汇交等资质管理要求履行情况;

5、有无违反资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6、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每年开展1次,从捡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资质单位,采取不定向抽取方式,每次抽查单位的数量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30%。

(二)抽查采取“四不一直”方式,直接到资质单位抽查相关资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组人员组成和检查时间。

(二)实施检查。采取“四不一直”方式,直接到资质单位抽查相关资料、档案和设备。

(三)汇总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资质单位,作出检查结果通知书,下发被检查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1、被检查单位未如实提高相关资料的;

2、未建立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

3、未建立技术成果和资质管理制度的;

4、技术负责人或其他技术人员未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的。

5、对承担的项目,未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资质单位,移交综合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1、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未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的;

2、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未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3、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未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的;

4、资质单位承担项目后,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到工程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的。

六、责任分工

各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局生态修复科组织对全市资质单位监管监督情况进行抽查。

市局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违反规定,需立案查处的资质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核查工作细则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矿业权人(包括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探矿权基本信息。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名称、探矿权人地址、勘查项目名称及地理位置、勘查面积、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勘查活动依据的勘查实施方案等。

(二)探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实际勘查矿种、年度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等。

(三)当年勘查投资和主要实物工作量。包括勘查投资及分项核算,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地震等实物工作量。

(四)矿产勘查项目合作情况。包括合作人、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

(五)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及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开采活动依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六)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依法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和矿山储量年报、矿产开发利用统计报送情况,相关规费及出让收益缴纳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等。

(七)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包括矿山基本情况、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

(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抽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摇号抽查确定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矿山企业总数的5%。

(二)专项抽查。根据需要增加对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的抽查,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开展专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矿业权人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上年度勘查开采信息。

(二)每年4月1日开始到9月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矿业权人未依照规定公示年度信息、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二)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整改并公示信息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审批、自然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六、责任分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抽查、实地核查,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等。


矿产督察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扎实开展矿产督察工作,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和《山东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鲁国土资发〔2009〕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采矿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采矿权人依法办矿和履行义务情况;

(二)开发利用情况及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有关规费、出让收益缴纳情况;

(四)矿区矿产资源保护及资源储量动用情况;

(五)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情况;

(六)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措施

实行年度分片包干负责制,将督察监管的任务落实到每位督察员。督察员根据矿产督察计划表自行安排日程开展现场督察,于12月10日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提交《矿产督察备案表》、下达的《矿产督察违法行为现场责令整改告知书》、矿产督察报告和工作总结。督察方式以听取采矿权人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为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矿产资源督察计划。

(二)督察员督察计划开展现场督察。

(三)汇总督察结果形成矿产督察报告和矿产督察备案表。

五、监督检查处理

督察期间发现问题要求矿山企业立即现场整改;发现采矿权人存在越界开采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要现场予以制止并下达《矿产督察违法行为现场责令整改告知书》,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遇到重大问题可直接报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督察发现的违法矿业行为和其他问题,要立即依法组织查处,或向有执法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移交有关线索。

六、责任分工

(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督察计划,对矿产督察报告进行备案,负责督察员管理工作。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保障督察工作顺利开展;督促矿山企业做好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对象

全市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丙级资质单位。

二、监管内容

1、规划编制单位的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施等资质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2、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三、监管措施

(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发现违规事项,组织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规划编制企业信用档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组成和检查时间。

(二)实施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直接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抽查相关资料、档案和设备。

(三)汇总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按执法管理权限,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按执法管理权限,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四)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责任分工

各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组负责组织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抽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