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临沂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委员会2026年第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
联系人:王 伟 联系电话:0539-8729056
附件:临沂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
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日
附件
临沂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成果汇交及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试行)》(鲁自然资字〔2025〕140号)要求,指导各县区编制本县区的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编制作用
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开展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的,可以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则式”管理规定)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3条 编审方式
“通则式”管理规定以县区为单元,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农业农村、住建等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履行公示、规委会审议等程序后,报县区政府审批;有条件的也可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已批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通则管控”内容符合本指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无需重复制定。已批村庄规划中缺少建筑高度、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等规划管控要求的,可以参照县区“通则式”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底线管控要求
第4条 重要控制线
严格落实各级规划中划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以及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廊道、重大规划项目建设控制范围等各类重要控制线,按照规划控制要求规范开展乡村建设活动。
第5条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控制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2020年度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各县区要加强县域统筹,明确各乡镇(街道)、村庄(或村庄规划编制单元)的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边界规模、预留机动指标等,并与村庄建设边界划定成果图件、数据库做到“图、数、表”一致。县区村庄建设边界矢量成果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表要纳入“通则式”管理规定成果。
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编制单元为基础核算,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的20%。
要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的实施时序,确保在县域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新增村庄建设用地不超过腾退的村庄建设用地。
第6条 村庄建设边界
严格落实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村庄建设边界,除使用预留机动指标的项目外,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项目等建设活动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
第7条 预留机动指标
实施乡村地区规划“留白”管理,在市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村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暂不落图,供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以及确需零星分散的村民居住等建设申请使用。预留机动指标与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之和不得突破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限制。
第三章 选址和用地布局指引
第8条 基本要求
要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布局的管控和指导,选址要统筹谋划,落实底线管控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见,促进乡村地区国土空间格局优化。应尽量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加强负面清单管控,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相关政策规定和已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限制和禁止行为的负面管控清单。(详见附件1)
第9条 农村村民住房布局
农民建房倡导引导集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原则上应当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以内,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增的宅基地原则上紧邻现状居民点布局。确需零星分散的村民住房要符合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建设用地总规模限制和风貌管理、宅基地用地面积控制、建筑高度等管控要求。
第10条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布局
适应村庄发展导向和公共利益需求,统筹考虑行政村范围、村庄分类、人口规模、设施服务能力和村民实际需求等因素,且对周边地区及村民无不利影响,合理确定设施配置与选址。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选址应优先考虑与周围环境相融合的布置与形态,综合考虑地形地貌、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各类设施用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11条 乡村产业项目用地布局
积极引导乡村产业项目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建设用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项目,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产业业态可根据实际条件就近布局。各县区可进一步明确乡村产业项目的规模要求。
第四章 规划建设指引
第12条 建筑面积
新建村民住房鼓励利用村庄建设边界内部空闲地、存量建设用地,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控制要求。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项目的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建设标准。
第13条 建筑退让
乡村建筑应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应保证相邻房屋的日照、通风和通行要求,符合消防、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和建筑保护等相关规范要求。各县区根据本地规划管理实际,细化明确建筑退让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道、电力线路、油气管道、用地边界等距离要求。
第14条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还需满足机场净空、城乡建筑风貌等高度管控的要求。各县区根据本地规划管理实际,细化明确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项目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农村村民住房还应明确建筑层数管理要求。涉及蒙山等风貌重点管控地区、文保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自然风光独特村、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的,还应符合景观风貌、历史文化、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高度管控要求。
第15条 建筑风貌
各县区根据本地规划管理实际,细化明确乡村建设项目的建筑风貌控制要求,有条件的可附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示意图和乡村建筑风貌负面清单。建筑风貌应尊重周边现状环境,融合村庄整体风貌,体现当地地方建筑特色,可根据平原、丘陵、山区等不同地区的建筑特色细化管控要求,涉及蒙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重点区域的可提出专门的风貌管控章节和风貌提级审查管理办法。
第16条 开发强度
各县区根据本地规划管理实际,在符合国家、省、市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乡村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等指标要求。
第五章 实施管理要求
第17条 分类实施
“通则式”管理规定的实施分为直接依据规定条文和需补充编制地块图则两种情形。原则上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且属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上的村民单独申请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不改变用地用途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可以规定条文作为实施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其他乡村建设项目需编制地块图则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18条 地块图则
需编制地块图则作为手续办理依据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地块图则(详见附件2),明确地块涉及宗地的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内容。地块图则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在村(居)公示栏和县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通过“一张图”系统汇交后实施。地块用途不符合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兼容、混合要求的,可结合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动态维护一并审查报批。
地块图则要采用不低于1:500实测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并按要求制作矢量数据(详见附件3)。有必要的可在图则中增加建筑风格、材质、色彩等风貌引导要求。公示版的地块图则需体现周边邻里关系,有条件的以影像图为底图,方便村民查看。村民单独申请住房的地块图则及矢量数据的编制方式、成果内容、审批流程等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
第19条 预留机动指标管控
预留机动指标的,各县区要在“通则式”管理规定中明确各乡镇(街道)的预留机动指标规模(详见附件4)。项目建设申请使用预留机动指标的,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预留机动指标使用方案(详见附件5)和地块图则,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做好预留机动指标使用方案审查,确保“文、图、表、数”一致。要做好预留机动指标台账管理,确保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限制。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对选址科学性、用地符合性进行论证。
第20条 过程监督
“通则式”管理规定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制作并向各村庄(或村庄规划编制单元)提供“一图一表”。图中要明确体现各类国土空间控制线、村庄建设边界、重点项目位置;表中要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近期建设项目,并与村民自治组织协商将规划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渠道主动公开。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等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通则式”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规范各类乡村用地建设行为,依托“一张图”强化跟踪管理、开展监督评估。
第21条 评估调整
“通则式”管理规定批准实施后,因政策调整、乡村振兴建设需要等原因,经评估后根据以下情形进行调整修改:
无需调整村庄建设边界的,可通过编制地块图则的方式进行动态更新完善;调整村庄建设边界的,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动态维护方案一并报批;调整“通则式”管理规定条文的,按原程序报批。
“通则式”管理规定实施后,确有需求的村庄可以按照《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或《山东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村庄规划,不再适用“通则式”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22条 解释权
本指引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3条 时效性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若国家、省发布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