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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6-04-30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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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办法》落地施行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一)国家规范行政检查的总体要求。2025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专门文件,提出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深化分级分类监管改革。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今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都明确规定要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我市分级分类监管的试点要求。根据司法部工作安排,我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列入涉企行政检查精准化规范化试点。3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科学制定分级分类标准,为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提供遵循和操作指南。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实际工作需要。我局于2024年2月6日印发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领域分级分类评定标准和配套制度》,2025年先后印发《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等文件,对规范全市系统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提供了指引和规范。但是,现有分级分类评定标准以定性描述为主,裁量空间较大,不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评估结果可能出现较大差异,难以真实、精准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亟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二、制定过程

根据我市分级分类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于3月中旬启动《办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学习研究北京、武汉等地的相关文件,充分征求相关科室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办法》初稿。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的方式,市局相关科室单位对《办法》初稿进行了集中讨论。根据讨论情况,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各县区局(分局)及有关企业征求意见。市局相关科室单位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专题研讨,并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报局党组会研究。

三、办法主要特色

相较于之前出台的企业分级分类政策文件,《办法》主要有以下特色。

(一)完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体系。2025年印发《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评价标准、动态调整制度规定较为分散,在权限划分、依申请调整等级、异议申诉等制度上存在不足。《办法》采取“正文+评定标准”的体例,将评价标准和动态调整制度进行整合,并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二)细化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评定标准。原实施细则对评定标准规定较为笼统,缺少具体定量标准。《办法》明确采用赋分制进行评定,对新纳入分级分类监管的企业,在统一初始分数的基础上,分情形明确加分、减分情形,为科学、精准分级提供明确标准。

(三)明确规定新旧评定标准衔接规则。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经纳入分级分类监管的企业,对四个等级明确相应评定分值,即A级、B级、C级、D级分别按90分、80分、65分和59分进行赋分,纳入后续分级分类监管。

四、办法主要内容

正文共19条,评定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分领域标准两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分级分类监管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分级分类监管主要适用在行政检查领域,是对行政许可的批后监管,区别于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中的行政检查。适用监管对象是在我市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许可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展到省级以上许可并在在我市注册成立或者生产经营的资质单位、矿山企业。

(二)规定分级分类监管的责任分工。分为三种情形,涉及6个领域:1.市级负责评定等级的领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管、测绘单位资质监管;2.县级负责评定等级的领域:临时用地批后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督检查;3.市、县按审批权限分工负责的领域: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检查。同时办法明确,市县两级要强化协作配合,实施跨层级联合检查,共享检查结果,共同做好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三)明确分级分类的等级划分。采用赋分制进行划分,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分级分类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B级:75—89分;C级:60—74分;D级:59分(含)以下。在实际工作中,A级可以超百分,D级可以是负分。首次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按初始分值80分,即B级,纳入分级分类监管。

(四)明确差异化监管措施。根据分级分类评定等级,明确各级企业检查频次上限和抽查比例,依法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具体频次上限和抽查比例为:A级,原则不入企;B级,不超过1次,不低于5%;C级,不超过2次,不低于20%;D级,不超过4次,全覆盖。另外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规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不得超出上级部门公布的年度频次上限。

(五)明确动态调整的方式和程序。动态调整,包括定期调整、即时调整和依申请调整三种方式。定期调整原则上每半年进行1次,分别于当年第三季度、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即时调整适用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一个年度3次以上违法违规的情形。依申请调整适用于企业完成整改或者有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动态调整应当履行责任科室提出调整意见、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更新“鲁执法”监管平台评定等级等程序。

(六)明确企业异议复核的权利和程序。企业对其分级分类评定等级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核应当自收到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核程序参照动态调整程序。

(七)明确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标准逐条列明加分、减分情形。根据违法违规程度轻重,减分情形分别为5分、10分、20分和30分。在初始分值80分的情况下,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减5分(2次降为C级);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减10-20分(1次降为C级,累计30分及以上可降为D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减30分(1次降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