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11号
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平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配套制度的建议》收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提案分办单位,现结合工作职能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土地经营权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年134号)要求,农村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市农业农村部门暂未将相关登记资料、工作移交给我局。
二、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同登记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下的暂无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台账建立、合同网签和档案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保证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序、稳定。对于已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登记暂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要求,积极与市农业农村局协商对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工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十分感谢您的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