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林夕委员: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执法全责界定的建议》提案收悉。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尽快明确部门的权责、落实乡镇政府执法工作、严肃对待权责移交”的三条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现就我局职能将相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执法职责边界确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20年6月30日,《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临编〔2020〕23号)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上级宅基地管理标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指导县区做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配合市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指导县级规划许可等有关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据此,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不再负责农村住宅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由于农村住宅违法用地占用现状地类不同、建筑种类不同、建筑使用用途多样等问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和乡镇政府对违法行为监管权属意见不一致,有时出现执法空白,但法律规定已经非常清晰,相关部门均应积极依法依规承担职责。对于这一问题,我局同意您提出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都应该对法律负责,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建议,我局会积极参与和配合进一歩厘清农村土地执法边界,做好工作承接,更好地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二、积极配合加强乡镇综合执法和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效能
“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是破解乡镇(街道)“权少、事多、责任大、执法难”困境的必要举措。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据此,我局将主动向编办等部门反映目前我市农村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的现状,支持组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积极配合“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工作。
三、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工作协调配合,推动农村土地管理水平的提升
目前,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市域范围内土地、规划、矿产等多领域综合执法,实有编制只有一百余人,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执法权,由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实际上,我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领域同样存在执法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局面。
当然,我局愿意积极与农业农村部门加强业务交流和配合,在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等方面互通互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
十分感谢您的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