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字第32号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512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全面推行土地预审制度,多部门联合联动的建议》收悉,答复如下:
我市现行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鲁国土资规〔2014〕12号)实施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立项后,需按程序与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目前我局仅对审批类项目、划拨用地项目、协议出让用地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用地预审。
关于多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工作联动问题,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开展投资项目联审联办工作,我局将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全力服务项目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