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文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7]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供应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23号)文件要求,对凡新开工工业项目须取得发改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手续、规划许可和环评意见后,方可正式办理用地手续;凡没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意见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应。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6号)要求,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
我局配合生态环保部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作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依据。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仓储场地用地及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
联系单位: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组
联系人:刘晓 联系电话:8729062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