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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字第36号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636号提 案 的 答 复
王坤委员:
您的《关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市将进一步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严格程序,推进征地工作透明化。一是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两公告一公示”制度,及时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确保征地过程公开、公正、合法;二是实行阳光操作。在现场踏勘、附着物清点等环节,要求被征地村居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全程参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加强风险评估。征地前由各县区组织联合会审,对项目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群众意见诉求等进行调查了解,全面排查征地风险。
二、强化监管,推进征地管理规范化。一是实行补偿款预存制度。制定下发《实施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试行办法》,在财政部门设立征地补偿款专户,在人社部门设立社保专户,凡实施征地行为,需将征地补偿款及社保费预先存入专户;二是严格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适时提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是加强补偿费使用管理。严格遵循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的监督。
三、关注民生,推进补偿安置多元化。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市辖三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立足我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农民安置问题。在养老保险安置方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照每人1.9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购买农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县区、乡镇、村三级平均承担。另外,鼓励用地单位吸纳被征地村群众就业,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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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