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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字第30号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305号提 案 的 答 复
王宗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山东健康管理职业学院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院校用地待遇问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在土地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二、关于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第五条教育设施用地中仅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可以划拨。
三、对配套服务的经营性土地以成本价出让或租赁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规定,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竞买保证金。
我局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办理报批用地、土地供应、登记发证等建立绿色服务通道,推动健康产业发展。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39-87290610539-8729062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