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嘉坤、王全力、苏仲庆、陆浩华、倪善峰、郭增学、麻 颖、韩淑梅、彭云占、窦兴芳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变更生态红线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2019年6月,自然资源系统在山东省第一轮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由环保部门划定)的基础上启动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工作。建立了“省-市-县”纵向联动、部门横向协同的工作机制,经过与层层对接、反复沟通,成果“三上三下”,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将能够调出生态保护红线的图斑优化调出。为支持平邑县九间棚村高质量发展,会同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九间棚村多次对接,向上争取,将九间棚村规划建设用地及未来发展用地共637亩调出生态保护红线。2022年10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经自然资源部确认启用(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目前,《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平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先后获省政府批复。国土空间规划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了落实,布局了乡村振兴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3〕1号),提案中提到的果园、养殖积肥、看护房等,如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启用(2022年10月)前存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其中,不涉及新增用地审批的:无具体建设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管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涉及新增用地审批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时,附由市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在报批用地时,附由省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三、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有关规定。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抄送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如遇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机遇,我局将会同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九间棚村及时进行对接,在符合调整政策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将需求地块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十分感谢各位代表提出的建议。下步我局将会同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持与九间棚村的沟通联系,及时解决九间棚村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用地和规划问题。希望各位代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