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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585729837/gtzy/2021-0000027  发布机构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4-0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对困难国企存量土地进行商住开发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困难国企存量土地进行商住开发建议的答复

2021-04-09   作者: 点击数:  

尊敬的尤如峰、杜广武、刘维英、陆锦、田玉洁、王洪志、王顺银、徐芳、臧文革、周宝柱、朱呈镕、朱孔雨代表:

您好!感谢各位代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各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困难国企存量土地进行商住开发的议案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用地拟用于商住经营性开发的相关政策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如该类企业用地拟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需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规定,城镇低效用地开发模式中明确“政府收储改造。改造地块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应由市、县(市)政府依法收回或收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在依法补偿基础上,可对原土地权利人采取物业返还等方式奖励。”“除应由政府收回的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改造开发。”


二、关于“退二进三”政策

2006年10月26日市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和收储土地补偿价格的意见》(临政发〔2006〕47号)规定,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区内的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退二进三”,其原使用的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储,企业原用地根据城市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将按新规划用途公开出让后所得纯收益的60%补偿给企业(含地上建筑、构筑物、设备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失的补偿),补偿资金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只能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其他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市政府临政发〔2006〕47号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0号之前出台的,没有设置期限,但因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相违背,因此后来实际已停止执行“退二进三”政策。按照国务院(国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各地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2015年7月,市政府批复《对临沂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快部分企业城区土地处置的请示〉的办理意见》(临财报〔2015〕83号),对市区“退二进三”政策设立过渡期,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执行“退二进三”政策的工业企业,在过渡期仍按临政发〔2006〕47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址土地现已处置并清算完毕的,不再溯及。过渡期之后再处置原址土地的,不再执行市区“退二进三”政策。


三、关于土地收益支出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要求:“土地出让收支金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具体使用范围及用途,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执行。

请您继续关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对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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