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gtzy/2018-0000013  发布机构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8-08-1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A20180288号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A20180288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16   作者: 点击数:  

(2018)字第22号

对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A2018028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保障城市建设原材料需求的议案》收悉,答复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问题

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领导下,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不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优化土地供应。发挥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作用,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合理把控开发用地供应节奏,确保市场供应合理有序稳定。

二是加强市场监测。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政策前瞻性研究储备分析研判。定时召开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购房资格审核制度,配合金融部门加强资金管控,防止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降低杠杆率和金融风险。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坚决打击擅自截留、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严厉打击囤房炒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和部门联动,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

四是支持行业做优做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将去库存与去产能结合起来,发展住宅产业化,推动精装商品房建设,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的房地产产品。合理控制开发企业数量,着力培植大型房地产企业,形成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的协同效应,解决好当前房地产企业多而不强的问题。

二、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问题

我市的建筑用砂主要赋存于河道(包括水库、塘坝)及其两侧,又称“河砂”。按照《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和采矿许可制度,河道采砂在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必须先取得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近几年,市委、市政府及各县区政府高度重视河砂资源的管理,多次组织水利、国土、交通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着力强化采砂监管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鉴于河砂采矿权为县区级审批发证,今后一段时期着力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业务指导,完善监管机制,不断规范砂资源管理秩序;二是加强与水利、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力度;三是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协调,及时把握河道采砂管理的最新政策和要求,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

三、关于石子生产企业监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审核,探矿权审核和矿业权转让审批、审核工作。石子属于矿产资源加工后的产品,国土资源部门对石子加工企业没有管理职权,监督管理的重点是针对用于加工石子的建筑石材类矿产。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深化矿产开发管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着力实施矿山企业整合,推进矿山生产技术革新,推广应用先进的采矿工艺和设备,努力打造规模化、集约化和安全、环保、节约型矿山企业集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资源保障。

  
关闭窗口

主办: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539-8729030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7号 技术支持:市政府网站群
Copyright©1999-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备案号:鲁ICP备05026973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24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8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