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字第10号
对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8018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大矿区环境恢复治理投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矿山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战略,治理矿山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与恢复治理,是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土资源部门将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投入。加强政府主导,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将责任主体灭失或明确放弃矿山治理的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纳入财政管理,统筹用于全市地质环境治理。
二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
三是整合政策与资金。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
四是创新地质环境治理机制。认真落实《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2018—2025年)》,积极探索有效治理模式,鼓励矿山企业进行矿山生态修复,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