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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852681291/gtzy/2019-0000068  发布机构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6-2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市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9号建议(关于加快培育壮大不锈钢产业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9号建议(关于加快培育壮大不锈钢产业的建议)的答复

2019-06-20   作者: 点击数:  


张佃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培育壮大不锈钢产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供用地规划支撑

市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调控和统筹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对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的要素保障能力。在编制、调整、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在规划时间、空间、结构分布上进行科学合理、适度有序的安排。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与允许建设区相连的非永久基本农田、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其他土地且项目用地所在区域规划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建设用地,并以批次形式报批时用地面积在规定范围内的,可以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

二、实行灵活的供地方式

市局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企业发展规律、生命周期和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适用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其出让最高年期省市重点项目不超过50年,县区重点项目不超过40年,其他一般项目不超过20年。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贷款抵押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

三、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按照不低于各项实际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对列入全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列入全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且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前期开发不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50%执行,土地前期开发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15%执行。

四、提高用地审批服务效率

推进“标准地+交地即开工”管理改革,为工业项目建设快速审批、快速落地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探索试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政府付费”,对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由政府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企业评估次数,降低企业评估费用,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探索容缺审批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对容缺受理的审批事项,组织实施并联模拟审批,减少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联系单位: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组

联系人:刘 晓联系电话:8729062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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