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常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电力工程等专业工程项目不动产登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业务,不要求单纯把“五证两书”作为登记依据。
电力工程、铁路工程等都属于我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我局高度重视并将积极服务电力工程等专业项目产权登记,在电力工程项目经过申请许可、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程序,具备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后,开辟绿色通道,尽职尽责做好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联系单位: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组
联系人:刘 晓 联系电话:8729062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