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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54446139/gtzy/2019-0000030  发布机构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6-2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5号建议(关于合理规划建设停车场解决停车难)的答复

对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5号建议(关于合理规划建设停车场解决停车难)的答复

2019-06-20   作者: 点击数:  

孙付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规划建设停车场解决停车难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局对于该建议的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在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的条件下,我局积极会同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同时,对专项规划实施、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等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并动态调整,从源头上对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提供国土空间支撑。

二、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可由城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整。

三、依法确定停车场土地使用年期

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四、细化停车场供地政策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五、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

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六、加大停车场建设中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的政策支持力度

及时总结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停车场建设技术和利用模式,对节地效果明显、有推广价值的节地模式和节地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联系单位: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组

联系人:刘 晓  联系电话:8729062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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