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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字第16号
对市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9号建议的答复
段友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促进公益事业快速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社会公益项目用地工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根据目录,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包含学校、幼儿园)、公益性科研机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的等)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39-87290610539-8729062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