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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585729837/gtzy/2019-0000060  发布机构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3-2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临征公告〔2019〕10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临征公告〔2019〕10号

2019-03-25   作者: 点击数:  

 

为提供临沂市兰山区2019年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白沙埠镇西孝友村、义合官庄村,白沙埠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白沙埠镇西孝友村、义合官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方城镇西西蒋村,方城镇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方城镇西西蒋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半程镇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半程镇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半程镇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兰山区李官镇李官社区(原小李官村),李官镇中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李官镇李官社区(原小李官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半程镇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李官镇中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兰山区李官镇李官村(原李官村),李官镇中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李官镇李官村(原李官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兰山区枣园镇北店子社区、俄庄社区、大朱坞村,柳青街道西南曲坊村、赵家庄村、大朱夏村,枣园镇南部,柳青街道西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北店子社区、俄庄社区、大朱坞村,柳青街道西南曲坊村、赵家庄村、大朱夏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兰山区枣园镇陶家庄村,白沙埠镇乔家湖村、朱潘社区,枣园镇东部,白沙埠镇西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陶家庄村,白沙埠镇乔家湖村、朱潘社区。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兰山区白沙埠镇乔家湖村、玩花楼村,白沙埠镇西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白沙埠镇乔家湖村、玩花楼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中南庄村,白沙埠镇大墩村、朱潘社区、西孝友村、大孙家庄村,半程镇南部,白沙埠镇中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中南庄村,白沙埠镇大墩村、朱潘社区、西孝友村、大孙家庄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4位置范围:兰山区柳青街道小朱坞村、南范村,柳青街道西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柳青街道小朱坞村、南范村。

用途:科教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6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兰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9日由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荣庆;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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