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事项名称: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
二、受理条件:
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 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该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
《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条例》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四、办理机构
受理及审批机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业务科室及临沂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五、办理基本流程
卫片、巡查发现、信访举报、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违法行为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集体会审确定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六、是否收费:否
七、办理时限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组织听证7天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投诉电话:0539-8729175
办公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