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实施 部门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1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04月通过)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1.按照职责范围负责临沂市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对临沂市辖区内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
2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临沂市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县级履行的矿产资源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负责查处临沂市城区内涉及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市级处罚的案件。 |
4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县级履行的矿产资源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03月国务院令152号)第四十二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241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负责查处临沂市城区内涉及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市级处罚的案件。 |
5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市级履行的矿产资源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03月国务院令152号)第四十二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负责查处市城区境内涉及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市级处罚的案件。 |
6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县级履行的矿产资源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1994年03月国务院令152号)第四十二条:”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则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负责查处市城区内涉及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县级处罚的案件。 |
7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体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履行的执法职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矿产资源违法信息举报投诉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
向社会公布市级和县区的举报电话,受理非法采矿举报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落实情况。 |
8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
地质灾害防治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指导、监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宣传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