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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54446139/jzgcghgl/2024-0000008  发布机构  建设工程规划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7-18
 文  号  临自然资规字[2024]9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规划建设审查办法(试行)》

《临沂市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规划建设审查办法(试行)》

2024-07-18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规划建设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引导闲置建筑功能转换,盘活空间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我市城市活力,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规划建设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沂市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规划建设审查办法(试行)》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规划建设审查办法(试行)


为解决既有建筑低效利用及闲置问题,激活既有建筑功能,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激发城市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合法建设手续的既有建筑,调整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需要办理规划审查、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本办法。仅对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调整布局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方式实施管理。鼓励繁荣经济、提升活力、完善服务、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创业的项目调整使用功能;严格控制对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城市环境、社会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调整使用功能。

第三条 以下情形的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无需规划审查,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

(一)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内部业态调整和功能互换,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银行网点(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商业建筑和商务办公建筑内部业态调整和功能互换,包括以下但不限于:办公、商铺、商店、商场、便利店、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餐饮、饭馆、酒店、酒店式公寓、旅馆、宾馆、网吧、电竞、茶馆、酒馆、KTV、保龄球、台球、飞镖、真人CS、室内电动卡丁车、密室逃脱、棋牌室、影剧院、照相馆、理发店、美容室、洗染店、家政、修脚店、健身房、洗浴场所、保健养生、快递驿站、物流营业网点、电商直播网点、维修网点、洗车场、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研发设计、技术服务、中小型培训机构(未成年人培训机构≤1000平方米,成年人培训机构≤2500平方米)、托育机构、月子中心、宠物医院以及眼科、口腔、体检、诊所等不设置病房、不产生大量医疗废弃物的门诊场所;

(二)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利用既有建筑补充完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农贸市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服务站、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果蔬店、便利店、美容美发店、金融服务网点、书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快递收发等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三)工业用地(不包括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范围内,除火灾危险性甲、乙类外,调整功能后不改变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工业项目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调整为服务生产经营的研发和商业功能的;

(四)在保证主体功能前提下,公园、旅游景点的配套管理用房增加服务游客的商业功能的;

(五)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使用功能、建筑外轮廓、外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主体结构,仅对建筑局部平面作出分隔调整的。

第四条 以下建筑使用功能调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环境和安全的,不予受理:

(一)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建筑的;

(二)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三)不符合《临沂市标准住宅小区技术管理规定》,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党群服务站、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改作他用的;将政府所有或管理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市政公用、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农贸市场改作他用的;

(四)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作他用的;

(五)局部调整使用功能,调整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造成建筑其他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增加隔层、填补中庭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第五条 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申请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等其他手续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办理规划手续。

(一)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不涉及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调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确认意见。

1.既有建筑调整为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以及设置病房或产生大量医疗废弃物的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为创业孵化、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等新业态的低成本创新空间的;

2.历史文化街区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符合保护利用功能引导方向的,其中涉及文保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先行到保护主管部门对方案图纸进行确认;

3.其他有明确规定只需出具规划确认意见的。

(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需要调整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的,按照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用途的许可程序办理规划许可。

第六条 在办理规划确认、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时遇到本规定未予以明确的情形时,采取以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采取“部门间征求意见”方式办理,需书面回函的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采取“部门联审”方式办理,形成联审会议纪要,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采取“部门+专家论证”方式办理,形成论证意见,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要求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后,未办理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变更的,在城市更新、城市建设等需要进行征收征迁时,仍按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途、面积给予补偿。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应确保建筑符合安全、环保、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并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第十条本办法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7日。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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