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自然资规字〔2023〕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行为,切实提高国土空间规划严肃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临沂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制度》,现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沂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制度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9月8日
临沂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市辖区范围内除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业仓储项目外,尚未全部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遵循相关编制标准,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三个月内不得申请调整;三个月后确需调整的,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制度相关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禁止类事项和限制类事项。
第二章 调整适用情形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方案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调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调整;调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的,应先行申报调整规划方案,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调整。申请方案调整的内容属于《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豁免清单》等非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的,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无需申请调整方案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六条 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实际建设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一致但未超出规划核实允许误差范围,或虽超出误差范围但符合《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试行)》要求的,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的,经研究同意后予以确认,无需申请按现状调整方案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章 调整变更程序
第七条 调整变更程序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调整方案。调整申请应当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调整理由、调整内容等,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方案公示。主管部门根据《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公告公示办法》将拟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如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研究审定。一般调整变更内容经主管部门项目会审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重大调整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方案调整。经研究同意调整的,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调整手续。
(五)变更许可。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按程序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八条 对前期已经发生预售或销售行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方案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项目中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建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征得该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建筑物中所有业主的同意。
(二)对已经预售或销售范围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其他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征求已经预售或销售范围内所有业主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不予同意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一)申请调整或变更的事项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类事项的。
(二)申请调整或变更的事项属于负面清单中限制类事项,但不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相关要求的。
(三)相关调整或变更引起多数利害关系人反对或信访,对社会维稳存在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需在批准调整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决定文书前提供书面承诺,不再使用原批准材料(含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临沂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负面清单
附件
临沂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事项
(一)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突破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约定的。
(二)不符合用地性质的。
(三)减少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约定及相关规范要求需设置的公益性设施的。
(四)建筑间距、退界、日照等相邻关系的改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控制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约定不予调整的。
二、限制类事项
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等要求的前提下,对以下情形的调整按程序进行审查:
(一)建筑物使用性质
在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建筑功能比例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1.方案批复计容建筑面积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要求,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
2.增加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的。
(三)平面布局及单体
1.总平面图建筑轮廓、尺寸等发生调整的。
2.总平面增加公共服务、门卫、配电房等附属设施的。
3.室外地坪标高调整的。
4.地块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地下室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发生变化的。
5.地面机动车车位位置和数量调整的。
6.建筑外立面或建筑色彩有重大调整改变的。
(四)建筑高度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后,建筑高度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的。
(五)其他事项
1.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等要求调整的。
2.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引起必要调整的。
3.属地政府、行政审批、住建、人防、园林、文物、生态环境、消防以及水、电、燃气、施工图审图等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专业审查时书面明确必须调整的。
4.原规划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经利害关系人协商后的方案符合规划要求的。
5.其他对总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单体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
专家解读《临沂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