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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54446139/gtzy/2022-0000025  发布机构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11-21
 文  号  临自然资规字〔2022〕15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试行)》通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试行)》通知

2022-11-21   作者: 点击数:  

临自然资规字〔2022〕152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试行)》已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8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管辖区域。

第三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 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详细规划管理科负责对竣工规划核实进行监督考核,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六条 竣工规划核实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配套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绿地建设;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许可确定应当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已拆除完毕,施工场地已经全部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同期建设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建设完成,并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或绿地建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程序: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2、对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竣工规划核实采取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

4、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后,重新按程序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书》内容详见附件1。

第八条 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

1、平面布局。核验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位置、建筑布局、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建筑物退让距离(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

2、建筑单体。核验各单幢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建筑性质、面积、层高、层数及高度、建筑造型、色彩及外立面装修材质等。

3、配套工程。核实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和位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物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

4、主要指标。核查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技术指标。

5、拆除要求。未经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6、其他应当核实的内容。

(二)市政管线工程

1、工程位置、长度、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应当核实的内容。

(三)市政交通工程

1、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

3、其他应当核实的内容。

第九条 建筑工程因施工精度、后续施工图审查优化调整、消防、人防、市政园林等技术原因产生的指标误差设置合理误差限值,包括建筑面积合理误差、建筑高度合理误差、平面位置合理误差、建筑平面尺寸误差等,合理误差限值应该符合附件2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同时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补缴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一条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满足消防设计规范且达到日照标准,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二条 建筑平面位置误差、平面尺寸误差可能对周边建筑日照采光标准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平面尺寸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达到日照标准,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平面位置误差、平面尺寸误差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三条 实际建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不完全一致,符合下列情形,且满足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1、因人防、消防、供配电等专业图审要求引起停车场(库)面积变化、停车库(地下室)的机动车(人行)出入口(起坡位置、坡长)发生变化、出入口增加封闭设施(实体建筑或玻璃钢结构等)、建筑物内部增加(减少)电梯(楼梯)、变(配)电房等设备用房位置发生变化,仍符合相关规范的;

2、建筑主体色调、建筑风格未改变,仅对建筑色彩、立面局部造型进行微调,但装饰材质标准未降低,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及建筑风貌等影响较小的;

第十四条 实际建设与规划许可内容不完全一致,如建筑平面位置、平面尺寸、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发生变化,导致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时数要求,待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项目存在遮挡问题出具书面承诺,且与被遮挡建筑所有权人达成经公证后的书面协议,并经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情节严重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对超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评估论证其违法事实程度,报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履行竣工规划核实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一次性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但由于建设时序等原因确需申请分期核实的,可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分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分期核实应本着先地下后地上或地上地下同步核实的原则。

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居住配套用房及设施应当首期进行规划核实。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合同容积率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依申请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竣工规划核实相关文件资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或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一经发现后,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履职不认真造成工作失误、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书》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

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书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图片: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用地范围、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管线长度、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测绘表。报告应当载明工程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书》。


附件2:


合理误差限值


一、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连续累进计算:

1、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1000平方米一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5000平方米一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且连续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总计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二、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2、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3、100米以上部分为0.1%。

三、建设工程平面位置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四、建筑平面尺寸合理误差值不大于0.5米。


政策解读:《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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