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违法占地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占地行为,营造守护土地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占地行为包括: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农用地开展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如违法占用农用地兴办工矿企业、挖湖造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以及堆积压占农用地等,或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经营性设施,如餐饮、娱乐、住宿、私家庄园、度假酒店等。
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粮食生产的行为,如占用耕地种植果树、苗木、草皮、挖塘养鱼、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等,也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上述违法占地行为。举报并经核查属实,对违法占地10亩以下的,每宗奖励200元;对违法占地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每宗奖励500元;对违法占地30亩以上的,每宗奖励1000元。
第四条 举报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受理,交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查,重大案件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核查。举报受理方式如下:
(一)电话举报:0539-8729180、8729219(时间:法定工作日)
(二)来信举报: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7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276000)
(三)现场举报: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7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信访接待室
(四)网络举报:
1.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投诉举报栏目(http://gtj.linyi.gov.cn/hdfw/xfts/tsxz___.htm)
2.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微信公众号服务—微自然—投诉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地点、具体的违法占地行为。
第六条 违法占地行为不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经掌握的,耕地非粮化行为发生在本办法实行之前的,不在奖励之列。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七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有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第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复核申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书面复核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