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有关部委,有关行业学协会,其他有关单位:
为加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管理,推动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多规合一”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