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今天是:
进入长者模式 | 无障碍浏览 | 简体版 | 繁体版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公示公告>>正文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4〕4014号)

时间:2024-07-31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邹学春: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3年起至2023年1月,在高新区罗西街道湖西崖东村,罗六路与龙潭路交汇西北角,汇铭春城里小区南邻建设西侧复合板房1排,彩钢瓦棚1排,最北侧砖混房屋1排,北侧2层砖混楼房1栋,南侧L型砖混房屋1排,东北侧砖混房屋1排,彩钢瓦房2排,建筑总面积3195.3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5号第二档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544号),并于2023年11月24日在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进行公告。

    你至今未履行:十五日内拆除该现场内建设的西侧复合板房1排,彩钢瓦棚1排,最北侧砖混房屋1排,北侧2层砖混楼房1栋,南侧L型砖混房屋1排,东北侧砖混房屋1排,彩钢瓦房2排和缴纳罚款244836.3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4〕4014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