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于涛(身份证号码:372801****097431):
你(单位)于2023年3月份开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罗庄区美澳花园桂园2栋**室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依据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临自然资规发〔2021〕62号)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290号),并于2023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未履行:限当事人于涛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位于罗庄区美澳花园桂园2栋**室的面积98.04平方米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4〕2015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9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4〕2015号
于涛(身份证号码:372801****097431):
你(单位)于2023年3月份开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罗庄区美澳花园桂园2栋**室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依据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临自然资规发〔2021〕62号)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 资规罚决字〔2023〕290号),并于2023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未履行:限当事人于涛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位于罗庄区美澳花园桂园2栋**室的面积98.04平方米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申请临沂市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
联系人:刘蕾 徐振亚 电 话:0539-8289018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