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公 告
根据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我单位对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与新华路交汇东北角建设的久隆国际城市广场项目实施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05X3)进行了立案处罚,在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过程中,因无法直接送达,现将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 公告内容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内容:
1、自行拆除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790.1平方米和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的507.57平方米违法建设。
2、处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84164元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84164元;处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65572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36557.2元,罚款共计人民币620721.2元(大写:陆拾贰万零柒佰贰拾壹元贰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你单位对本次催告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限本催告书送达三日内提出。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仍未履行处罚内容第二项,我局将向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告渠道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http://gtj.linyi.gov.cn
微信公众号:临沂自然资源规划
电子邮箱:gtzfjczd@ly.shandong.cn
邮寄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邮编276000 (邮件标题请注明“临沂违建处罚”字样)
联系人:周荣伟 电话:8310960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1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与新华路交汇东北角建设的久隆国际城市广场项目,取得临时规划审批手续,于2008年5月至2020年6月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790.1平方米)没有在批准使用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之规定;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于2021年1月建设电动扶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507.5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均属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8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291号),并于2023年8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未履行:
1、自行拆除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790.1平方米和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的507.57平方米违法建设。
2、处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84164元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84164元;处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65572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36557.2元,罚款共计人民币620721.2元(大写:陆拾贰万零柒佰贰拾壹元贰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你单位对本次催告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限本催告书送达三日内提出。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仍未履行处罚内容第二项,我局将向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4〕1009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1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4〕1009号
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05X3):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在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与新华路交汇东北角建设的久隆国际城市广场项目,取得临时规划审批手续,于2008年5月至2020年6月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790.1平方米)没有在批准使用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之规定;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于2021年1月建设电动扶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507.5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均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之规定、《临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8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291号),并于2023年8月2日向你送达。
你单位至今未履行:
1、自行拆除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790.1平方米和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的507.57平方米违法建设。
2、处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84164元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84164元;处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65572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36557.2元,罚款共计人民币620721.2元(大写:陆拾贰万零柒佰贰拾壹元贰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你单位对本次催告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限本催告书送达三日内提出。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处罚内容第一项,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仍未履行处罚内容第二项,我局将向兰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荣伟 刘成福 电 话:0539-8310960
地 址:兰山区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