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落实管理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本通知有关事项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1月15日前报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