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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585729837/gtzy/2021-00001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赵立新同志对《临沂市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21-08-31  发布机构 gtzy
赵立新同志对《临沂市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强化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临沂市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赵立新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8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央要求,提出“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保护耕地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激励”。

2018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明确每年对100-200个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给予资金激励,初步建立了我省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同时提出“各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同级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具体规定”。

202011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强化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为做好文件的制订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临沂市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2021831日,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正式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26条,主要是规定奖励对象、评选方式、奖励方式以及惩罚对象、惩罚措施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奖励对象和内容。奖励对象分为县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根据年度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对成绩前3名的县区依次给予100亩、80亩、5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18-20个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乡镇(街道)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奖励资金,由受奖励的乡镇政府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上述措施,加大了耕地保护补偿力度,丰富了奖励手段,有利于激发和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明确评选方式。县区奖励对象的评选通过市级制定的耕地保护工作奖励评价指标打分排序,择优认定,经网上公示确定。耕地保护工作奖励评价指标的内容,按照导向明确、科学合理、凸显差异、客观公正的原则,选定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6项评价指标,共计125分(其中加分因素25分),增强了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受奖励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标准评定。

三是明确奖励指标和资金使用范围。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重点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公益性养老等民生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及商业开发配套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符合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基础设施、公益项目除外)。奖励资金应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土地整理、地力培肥、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落实等。

四是明确惩罚对象和内容。惩罚对象分为县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根据年度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对成绩低于70分,且排名后3位的县区依次扣减100亩、80亩和5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排名后20位的乡镇(街道),分别扣罚资金30万元。受惩罚的县(区)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五是明确取消奖励资格情形。凡有“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主要指标有任何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因土地违法问题受到市级以上约谈或问责的;市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省级以上确定为执法重点监控县(区)的;上级开展涉及耕地保护专项行动因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等情形之一的县(区),取消奖励资格。凡有“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重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未整改到位的;省级确认年度卫片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亩的;涉及土地等问题引发大规模聚集上访、群体性事件的;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等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取消奖励资格。凡有“耕地保护不力,有撂荒等行为的;省级确认年度卫片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5亩的;存在其他不适合耕地保护激励条件的” 等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奖励资格。通过提出负面清单,突出奖励的反向倒逼作用。

六是明确耕地保护奖惩工作责任。各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同级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耕地保护奖惩具体规定,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奖励指标、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扣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接受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的乡()政府和使用激励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开展好此项工作提供了规范和依据。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临沂市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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