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我省于近日印发《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省政府已先后三次将省级用地审批权委托下放。截至目前,全省137个县(市、区)中,63个县(市、区)的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已委托16个市政府行使。在剩余尚未委托审批权的74个县(市、区)中,36个市辖中心城区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省政府审批权限内还剩38个县(市、区)。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第四十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次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将我省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原由国务院审批的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临沂、德州11个市的中心城区的批次用地及全省范围内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农转用审批权授权省政府行使,并要求省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和委托。
我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和《决定》贯彻落实工作,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省自然资源厅认真学习领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通知》),提出在规范承接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的同时,将省政府可以下放的用地审批权,全部授权或委托给市政府行使。授权和委托后,除承接原由国务院审批的济南等11个市的36个市辖区的批次用地审批和全省范围内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外,其余101个县(市、区)的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转用审批及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耕地面积小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小于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全部授权或委托市政府审批。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决定》要求,在规范承接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的基础上,按照“应放尽放、放无可放”的原则,将省政府部分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市政府行使,提升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保障水平。共分四部分:
(一)规范承接国务院授权农用地转用审批权
1.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批次用地。济南等11市中心城区农转用审批,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如国务院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城市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数量和范围办理。
2.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转用,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
(二)规范实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
1.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批次用地农转用,授权市政府批准。
2.将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省政府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市政府批准。
3.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原则上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同时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三)规范开展土地征收
1.征收范围。市、县政府申请征收土地时,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界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应在省政府批准认定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在自然资源部出台成片开发标准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用地,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建设用地纳入征收范围。
2.征收程序。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土地征收。
(四)其他相关要求
1.严格规范审批。各市政府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审批权承接和用地报批审查把关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同时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2.落实相关责任。各市政府要制定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或委托用地审批权后,作为审批事项的审批单位或承办单位,同时承担省政府授权及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3.强化指导评价。省政府将建立健全市级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对存在虚假申报、征地补偿违法、越权审批、被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形的市,将进行通报、约谈、限批直至收回授权和委托事项。
三、《通知》有关内容解读
(一)《通知》明确划分了省政府和市政府用地审批权限
按照《通知》要求,除国务院审批事项(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永久基本农田、耕地面积大于35公顷、其他土地面积大于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外,省政府在承接国务院授权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和下放部分省级用地审批权后,负责原由国务院审批的11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36个市辖区的批次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全省范围内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和委托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后,负责11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农用地转用和相应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审批。
(二)《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内可以实施土地征收的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列举了可以实施征收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为成片开发。借鉴河北、江苏省的做法,《通知》提出在自然资源部出台成片开发标准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及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用地,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建设用地纳入征收范围。
(三)《通知》进一步压实了市政府规范审批的相关责任
《通知》要求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审批,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并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各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后,同时承担省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省政府将建立健全市级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对存在虚假申报、征地补偿违法、越权审批、被行政复议纠错、行政复议败诉等情形的,将进行通报、约谈、限批直至收回授权和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