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有关要求,采矿权人应在拟注销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注销采矿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采矿权人未到我局办理注销手续,现将相关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予以注销采矿许可证清单
采矿权注销.doc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