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2016年第一批采矿权价款
评估项目的公告
郯采矿评告[2016]1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和《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2]246号)要求,决定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郯城县庙山镇玉峰采石厂储量核实新增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评估费用。该报告采矿权评估费人民币壹万元整(含评估报告及审查费用),评估报告经审查公示后,郯城县国土资源局付清。
2、报名要求。本次抽签选择评估机构的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2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评估机构须以采矿权评估机构报名表(附件2)提交报名申请,报名材料应在5月27日下午5点前送(寄)达郯城县国土资源局。欲派代表(每个机构限1人)观摩摇号过程的,请随报名材料一并告知。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将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
3、评估机构的确定。本次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报名情况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郯城县国土资源局以抽签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如只有一家单位报名,将由郯城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指定评估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 王先生0539-6151020
地址: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附件:评估要求及机构报名表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23日
附件1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评估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具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合法评估机构。申报的评估项目与矿业权申请人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近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记录(符合该项要求的需出具承诺函)。
2、采矿权评估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财务资料等进行分析研究,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为原则,确定评估技术经济参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参数确定的具体过程。参与评估的评估师组成中至少含地质类、采(选)矿类专业背景。
3、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采取不正当竞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该期采矿权评估业务。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矿业权评估师在依据、参考或引用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设计、开发利用方案、预可研报告、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指标等数据和结论时,应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对所引用资料的可信度、满足评估目的需要程度,做出客观、公正的评述,并对评估方法和参数的采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负责。所选依据资料必须完整附于评估报告之后,并选附取对评估参数的确定具重要指导意义的图件。
5、报名时提交相应的评估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技术人员证件复印件。
附件2
采矿权评估机构报名表
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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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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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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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该项目的执业矿业权评估师 |
姓名 |
专业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评估师从业年限 |
是否以执业矿业权评估师的身份评估过该类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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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反映该评估师水平的评估报告名称及备案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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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该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
姓名 |
专业 |
具备何种职业资格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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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