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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时间:2021-09-30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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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自然资规发〔2021〕62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自然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基准》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今年715日实施。行政处罚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的重要执法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予以细化而形成的裁量细则。根据行政管理需要,编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实施职权提供依据,对于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全系统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促进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基准》相关实施工作

《基准》以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权责清单为依据,对全市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划分了裁量基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基准》开展行政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宽严相济的原则,准确把握尺度,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对一般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的发生。

要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严格依法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行政处罚及时履行到位。

要切实做好行政处罚与党纪政务处分的衔接,对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按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健全规范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将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基准》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基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基准》自2021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930日。《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沂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政策解读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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