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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9-30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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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自然资规发〔2021]60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附件: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30日

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领域测绘服务秩序,规范测绘服务机构的市场经营行为,形成守法、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发布、录入及应用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对测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常态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分值,并根据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公正公开、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测绘服务机构及测绘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依法开展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汇总、公示、评价及应用管理等工作,为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信息归集到临沂市“多测合一”数字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六条 针对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针对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信用信息提供和发布单位对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应用及管理应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监督。

第八条 鼓励测绘服务机构主动向社会做出事前信用承诺。测绘服务机构履行事前信用承诺情况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内容,主管部门将对测绘服务机构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对信用良好的测绘单位和从业技术人员,采取公开表扬、给予优先、加大扶持等相关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和从业技术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第二章信用信息登记

第十条建立临沂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超市(以下简称超市),拟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均可自愿入驻,实行“平台入驻、全市通行”。

第十一条测绘服务机构进驻超市,应在平台上进行申请,经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一律实行“申请即入”。

第十二条申请“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测绘资质证书(应同时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至少一名测绘专业工程师职称以上的常驻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有与从事“多测合一”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有承担测绘项目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五)近两年主要工作业绩和取得的成绩。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测绘服务机构申请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没能按期补正或补正材料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接受该测绘服务机构的申请。

第十四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超市实行动态管理,超市内的测绘服务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测绘作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平台申请变更。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十六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名称、单位性质、成立时间、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编号、测绘资质证书编号、测绘资质有效期、注册资本、注册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详细地址、办公场所、单位简介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成果质量优秀、业绩突出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测绘服务机构在从事测绘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多测合一”相关政策要求、违反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产生不良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

第四章信息征集

第十七条测绘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来源主要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的监管信息;

(二)“多测合一”成果审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出的有关“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审核、质检和服务评价信息;

(三)项目委托方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的服务评价信息;

(四)测绘服务机构的主动申报信息;

经查实的公众投诉与举报、媒体公开披露信息等;

(六)其他相关渠道。

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征集的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对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客观地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实现信用信息的及时、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和申报的服务机构及个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

公众对测绘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表扬,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言词的适当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改等,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信用信息评价和录入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实行动态评价,录入我市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测绘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各组成部分分值计算如下:

(一)基本信息分为80分,测绘服务机构在平台名录库入驻成功后即可获取。

(二)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0分,以良好信息分之和作为加分计入,信用评价得分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

(三)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二十三条信用等业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一)A等信用是信用度优秀等级(90≤信用分≤100)。表现为测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遵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执行“多测合一”相关规定,严格依法测绘和依法获取测绘地理信息,社会贡献突出,社会信誉优良,履约能力强,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优良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强。

(二)B等信用是信用度良好等级(80≤信用分<90)。表现为测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遵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执行“多测合一”相关规定,严格依法测绘和依法获取测绘地理信息,社会信誉良好,履约能力较强,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良好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较强。

(三)C等信用是信用度一般等级(70≤信用分<80)。表现为测绘服务机构管理较规范,遵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执行“多测合一”相关规定,能够做到依法测绘和依法获取测绘地理信息,社会信誉较好,履约能力较好,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较好。

(四)D等信用是信用度较差等级(60≤信用分<70)。表现为测绘服务机构管理欠规范,社会信用度较低,履约意识和能力较差,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较差。

(五)E等信用是信用度较差等级(0≤信用分<60)。表现为测绘服务机构管理欠规范混乱,有违法违规测绘行为,社会信用度低,履约意识和能力很差,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和产品后续支持保障能力差。

第二十四条 基本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测绘服务机构入驻平台期间,良好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

第六章评价结果的发布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通过平台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按有关规定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二十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信息确须更正或撤销的,应及时调整并告知异议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对信用等级B等及以上的测绘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多测合一”项目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信用分高的给予优先。

第二十八条将信用等级D等级的测绘服务机构列入重点管控对象,实行跟踪质检,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责令限期整改,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连续两年D等级的暂停下一年服务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测绘信用管理建立“一地失信、全市受限”的惩戒机制。测绘服务机构在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上有严重失信信息记录,存在因严重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自信息发布之日起移出信用信息库,且2年内不得承担“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因测绘服务机构失信原因造成损失的,由测绘服务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具有以下行为的,直接列入信用管理E等级:

(一)被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被判定不合格,并在限期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测绘合同的;

(六)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例行保密检查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在限期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

(七)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测绘活动中具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不良信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报送至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和有关信用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出现移出信用信息库及暂停业务、上报国家信用平台情形的,项目委托方和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明确上述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原测绘服务机构承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及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发布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及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申报、使用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运用,不得利用信用信息牟利或者违法限制、干扰社会法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信用评级周期为一年,每年10月31日到下一年10月30日为一周期。

第三十六条临沂市测绘服务机构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政策解读:《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